金轮投资及其董事因借用、出借账户炒股,双双收30万罚
栏目:股票金融活动 发布时间:2023-07-18
借用、出借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被罚出借账户存在场外配资风险据证监会介绍,“场外配资”是指以高于投资者支付的保证金数倍的比例向其出借资金,组织投资者在特定证券账户上使用借用资金及保证金进行股票交易,并收取利息、费用或收益分成的活动,行为模式主要包括系统分仓、出借账户、虚盘配资、点买配资等。

南通金轮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轮投资”)及其现任董事因借入、借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而被罚款。

近日,证监会官网披露了对金轮投资及时任金轮投资董事周建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配资炒股亲身经历_山西配资炒股_配资炒股app

经查,金轮投资借用“周建平”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根据当事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会决定责令金轮投资、周建平改正,给予警告,并各处30万元罚款。

借入、出借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被罚款

证监会调查显示,2021年1月11日至15日,金轮投资借用“周建平”证券账户通过大宗交易买入“国联股份”59万股、21.1万股,随后于1月20日2021年,借用“周建平”证券账户出售“国联股份”16.44万股。

据此山西配资炒股,2021年1月11日至2021年5月18日(证监会调查日)期间,金轮投资借用周建平证券账户交易“国联股份”赤盈配资,合计买入801,000股,买入金额为9225.76股。 共出售16.44万股,总价2584.9万元。

中国证监会认为,金轮投资、周建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入他人证券” 《证券法》的规定。 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违法行为。

因此,证监会决定责令金轮投资、周建平改正,给予警告,并各处30万元罚款。

天眼查信息显示,金轮投资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商业服务型企业。 股权渗透图显示,周建平持有金轮投资5%股权,为第三大股东。 值得注意的是,金轮投资的全资​​子公司南通金轮控股有限公司也是物产中大金轮蓝海有限公司(简称“物产金轮”)的第一大股东,拥有持股比例18.88%。

配资炒股亲身经历_山西配资炒股_配资炒股app

借贷账户存在异地资金配置风险

证券账户借贷一直是《证券法》所禁止的。

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证券法》修改前赤盈配资官网,《证券法》(2014年修订)第八十条也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

可见,修订后的《证券法》进一步扩大了禁止出借证券账户的主体。 不仅是法人,包括自然人和非法人机构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借用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对于从业人员,监管严格审核借贷账户,支持资金配置活动。 此前,2019年3月18日,两家券商营业部负责人因违规出借账户、支持资金配置活动被监管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億配资,并采取撤职的行政监管措施。

对于投资者来说,监管也频繁提醒投资者场外配资借贷账户资金的风险。

据证监会6月8日在“违法证券期货风险警示”专栏条目中公布的《场外资金配置典型案例》显示,最新8起场外资金配置典型案例资金配置包括异地配置借贷账户模式。 首都。

山西配资炒股_配资炒股亲身经历_配资炒股app

根据证监会的规定,“场外配资”是指按照投资者缴纳保证金数倍的比例向投资者借出资金,组织投资者使用借入资金和保证金进行股票交易。在特定证券账户内山西配资炒股,收取利息、费用或者收益分享活动,其行为模式主要包括系统分配、出借账户、虚拟分配资金、点买分配资金等。《证券法》规定,从事“ “场外资金配置”涉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投资者不应盲目跟风,不要将账户借给他人,谨防成为市场操纵的受害者。” 证监会在通报2017年第二批专项行动案件时强调。

本文原创于:http://haoyaya.com.cn 赤盈配资官网